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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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90號原告 張森安 被告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巍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2,947元【計算式:(418,000元/㎡×6.72㎡)+(162,960元/㎡×4.32㎡)=3,512,9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