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3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 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憲明張錦昌 發支付
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7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2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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