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補字第21號
原   告  侯志鐘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兆鱗 發支付命令(100年
度司促字第20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460,000元,應繳裁判費25,354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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