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159號
原   告  謝文能 (同附表所示之原告)
被   告 即附表所示之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編號2至編號17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 謝和 所有坐落臺
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881平方公尺)之應有
部分72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18至編號30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謝 金得 所有坐落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881平方公尺)之應
有部分72分之8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32至編號37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 謝亭 所有坐落臺
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881平方公尺)之應有
部分72分之8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編號38至編號67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 謝安 所有坐落臺
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881平方公尺)之應有
部分72分之8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881平
方公尺)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應有部分欄」所示之
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負擔或連帶負
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除被告 謝春發謝枝成劉峰旗臺中市大肚區農會、謝耀
村、 謝耀春林陳玉葉 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本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 林陳嫌 【即後述系爭
土地之共有人即被繼承人謝安(應有部分72分之8)之其中
一繼承人】於本件訴訟中即民國106年7月1日死亡,原告具
狀聲明由被告林陳嫌之繼承人即 林嘉莉林榮二林錫津
林宏洋林松山黃建憲黃建龍黃建銘 等人承受訴訟;
;被告 謝朝慶 【即後述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54分之
1)】於本件訴訟中即106年8月14日死亡,原告具狀聲明由
其繼承人即 謝榮華 (就被繼承人謝朝慶之前揭應有部分54分
之1,業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承受訴訟,此有原告之
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按,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由被繼承人林陳嫌、謝朝慶之前
揭繼承人承受訴訟。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與訴外人 謝水成 、謝和、 謝金得謝心婦 、謝亭、謝
安、謝朝慶及附表編號69至86號之被告,為坐落臺中市○
○區○○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2881平方公尺,
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各人之應有部分,詳附表「應
有部分欄」所示),其中訴外人謝水成、謝心婦二人因失
蹤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
年4月27日以104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民事裁定選任被告柯
蒼昇(即附表編號1、31所示)為其等二人之財產管理人
確定再案;又共有人謝朝慶(應有部分54分之1)於106年
8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謝榮華已就被繼承人謝朝
慶之前揭應有部分54分之1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即附
表編號68所示)。另訴外人謝和於34年2月9日死亡,其應
有部分由附表編號2至17號所示之被告繼承,尚未辦理繼
承登記;訴外人謝金得於32年12月21日死亡,其應有部分
由附表編號18至30號所示之被告繼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訴外人謝亭於35年7月3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附表編號
32至37號所示之被告繼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訴外人謝
安於6年10月4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附表編號38至67號所
示之被告繼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爰就被繼人謝和、謝
金得、謝亭、謝安部分,訴請其前揭繼承人即該等被告辦
理繼承登記。
(二)再者,系爭土地並無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
人間亦無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且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人數眾
多,原告無法與其他共有人達成分割之協議,自得訴請裁
判分割系爭土地。又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數眾多,為消滅物
之共有狀態,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系爭土地應採變
價分割之分割方法為適當。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823條
、824條之規定,本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地位,訴請裁判
分割系爭土地。
(三)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五項所示。
二、被告爭執要旨:
(一)被告王 盧阿玉 :共有物之分割,應以原物分割優先於變價
分割,被告 王盧阿玉 亦希望系爭土地採原物分割,且無受
金錢補償之意願,分割後由被告王盧阿玉分得附圖一(即
原告本件起訴之初所提分割方案草案,附圖一記載「國有
署」部分,係指後述被繼承人謝金得、謝安之繼承人因尚
未辦理繼承登記,經臺中市政府列冊管理期滿而函請國有
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部分;下稱附圖一方案)所示以手寫
標記「被告王盧阿玉」範圍內之土地。
(二)被告 柯蒼昇 (即謝水成、謝心婦之財產管理人):同意分
割系爭土地,亦同意採原物分割方法,分割後由謝水成、
謝心婦各分得附圖一方案編號G、N所示之土地。
(三)被告臺中市大肚區農會:同意分割系爭土地,惟系爭土地
倘採原物分割之分割方法,被告臺中市大肚區農會分得之
土地不應割裂為數筆土地(即附圖一方案編號S、Y、B8所
示之土地),分割後應按被告臺中市大肚區農會之應有部
分比例全部分在同一塊土地上,被告臺中市大肚區農會目
前沒有分割方案。
(四)被告劉峰旗:系爭土地應依共有人實際在系爭土地上之建
物居住情形為原物分割。又系爭土地,原告有提出另案確
認優先購買存在之訴訟(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11號),
法院尚在審理中,且就臺中市政府辦理106年度第2批地籍
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部分(即謝心婦之應有部
分),被告劉峰旗、謝耀春業已得標,系爭土地之部分共
有人間正積極進行權利範圍之整併,被告劉峰旗主張系爭
土地應原物分割為如附圖二所示之分割方案(其中附圖二
之1部分,就謝文能、 謝榮富謝榮賢廖麗玉 等四人分
得之土地,係維持共有;附圖二之2部分,就謝文能、謝
榮富、謝榮賢、廖麗玉等四人分得之土地,其中謝文能為
單獨所有,謝榮富、謝榮賢、廖麗玉等三人則維持共有;
下稱附圖二方案)為適當。
(五)被告 謝志成 :不同意分割系爭土地,因為被告謝志成與原
告間就系爭土地尚有另案訴訟之糾葛,倘分割系爭土地,
會讓被告謝志成與原告之法律關係更亂。
(六)被告 謝英添 :同意分割系爭土地,惟系爭土地倘採原物分
割方法,被繼承人謝和之繼承人分得之土地不應割裂為數
筆土地(即附圖一方案編號D、Y1所示之土地),分割後
應按被繼承人謝和之繼承人應有部分比例(即公同共有72
分之4)全部分在同一塊土地上。
(七)被告 謝天出 :系爭土地分割後,被繼承人謝亭之繼承人分
得之土地希望能按被繼承人謝亭之繼承人應有部分比例(
即公同共有72分之8)為原物分割。
(八)被告林陳玉葉:系爭土地分割後,希望被繼承人謝安之繼
承人分得之部分能保有土地,惟不同意被告劉峰旗主張之
附圖二方案。
(九)被告謝春發、謝枝成、 盧金生謝美玉謝耀村謝耀武
張謝卻 、何 謝麗珍 均表示:同意分割系爭土地,但目前
沒有分割方案。
(十)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不在此限;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
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以裁判分割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既對物之權利有所變
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
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
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
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
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且為訴訟經濟計,當事人一訴
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為分割,並無不可(最高法院68年
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70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69
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訴外
人謝水成、謝和、謝金得、謝心婦、謝亭、謝安、謝朝慶
及附表編號69至86號之被告,為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地目建、面積2881平方公尺,下稱系爭
土地)之共有人(各人之應有部分,詳附表「應有部分欄
」所示),其中訴外人謝水成、謝心婦二人因失蹤而陷於
生死不明之狀態,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年4月27日
以104年度司財管字第7號民事裁定選任被告柯蒼昇(即
附表編號1、31所示)為其等二人之財產管理人確定再案
;又共有人謝朝慶(應有部分54分之1)於106年8月14日
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謝榮華已就被繼承人謝朝慶之前揭
應有部分54分之1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即附表編號68
所示);另訴外人謝和於34年2月9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
附表編號2至17號所示之被告繼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
訴外人謝金得於32年12月21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附表編
號18至30號所示之被告繼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訴外人
謝亭於35年7月3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附表編號32至37號
所示之被告繼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訴外人謝安於6年
10月4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附表編號38至67號所示之被
告繼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系爭土地之之土地登
記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按。又依土地
法第73條之1修正公布施行後相關處理原則第1項規定:土
地法第73條之1修正後,市縣政府機關所為之「列冊管理
」僅係一般行政處理行為,並無實質代管權力,此觀內政
部89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8964764號函文即明,則被繼承
人謝和、謝金得、謝亭、謝安等人之繼承人就系爭土地之
前揭應有部分因尚未辦理繼承登記,雖經臺中市政府列冊
管理(其中就被繼承人謝金得、謝安部分,列冊管理期滿
經臺中市政府函請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仍應以被
繼承人謝和、謝金得、謝亭、謝安等人之前揭繼承人為本
件訴訟之被告,始為適法(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
5年度上字第532號民事裁判,亦同此旨)。再者,衡諸本
件部分被告未曾到庭或提出書狀而為陳述,部分被告則不
同意分割系爭土地或對分割方法意見歧異,顯見兩造無法
達成分割系爭土地之協議,並佐以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
本及兩造提出之證據資料,堪認系爭土地並無依法不能分
割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情
事,則原告基於系爭土地之地位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裁判
分割系爭土地,並以一訴請求:⒈附表編號2至編號17所
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謝和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
分之4辦理繼承登記;⒉附表編號18至編號30所示之被告
,應就被繼承人謝金得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分之8
辦理繼承登記;⒊附表編號32至編號37所示之被告,應就
被繼承人謝亭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分之8辦理繼承
登記;⒋附表編號38至編號67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
謝安所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72分之8辦理繼承登記,為
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
項、第四項所示。
(二)裁判分割共有物,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
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
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
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
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
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為民法第824條第1至4
項所明定。又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
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
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
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
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裁判要旨參照)。
經查:
⒈系爭土地為面積2881平方公尺之建地,有如前述,其面積
固屬非寡。又系爭土地對外係由南面之文昌路2段376巷道
路對外通行,且系爭土地之現況,有水泥柱鐵皮涼棚、水
塔及廁所、鐵皮屋頂車庫等地上物坐落其上,並有諸多磚
造瓦頂平房、石棉瓦頂棚屋等建物及二層樓房、三層樓房
、磚造加蓋鐵皮二樓建物各一棟坐落其上,該等建物多為
老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等情,有原告就系爭土地另案所提
確認優先購買存在訴訟(即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11號)法
院審理時囑託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測繪之複丈日期106
年5月24日土地複丈成果圖附於本案卷可稽,並有原告就
系爭土地另案對被告劉峰旗、謝耀村、謝耀春、 謝朝籐
人所提拆屋還地訴訟(即本院106年度沙訴字第3號)法院
審理時勘驗現場之勘驗筆錄(含現場相片)及囑託臺中市
龍井地政事務所測繪之複丈日期106年5月15日土地複丈成
果圖附於該案卷可稽,此經本院調閱另案本院106年度沙
訴字第3號案卷查核屬實。而就被告前揭主張之原物分割
方法,衡諸系爭土地之共有人逾80人,且其中共有人即被
告臺中市大肚區農會,與為屬自然人之其他 謝氏 共有人之
被告間顯無宗親關係,則無論採附圖一方案或附圖二方案
,除將使系爭土地細碎化而不利消滅共有關係之狀態,割
裂數筆後之土地價值,亦較分割前之系爭土地價值為低,
對兩造全體均屬不利外,且對應有部分比例達72分之16之
被告臺中市大肚區農會而言,其分得土地上有前述部分建
物坐落其上,增添被告臺中市大肚區農會日後利用該分得
土地之成本,顯失之公允,已堪認附圖一方案及附圖二方
案,均不利於將來系爭土地建築之整體利用,難以創造較
高之經濟價值。再者,被告王盧阿玉乃與被告謝耀村等人
(即附表編號73至84所示之被告)就系爭土地公同共有18
分之1,被告王盧阿玉既為此部分公同共有人之其中一人
,則被告王盧阿玉主張將其自己單獨抽離而分得附圖一方
案中之以手寫標記「被告王盧阿玉」範圍內之土地,顯非
適法。況且,依附圖一方案之分割方法,坐落系爭土地上
供作往南對外通行使用之道路部分(即附圖一方案編號H
所示),呈ㄇ字形環繞系爭土地且保留之道路面積甚大外
,且被告臺中市大肚區農會及附表編號2至編號17所示之
被告(即被繼承人謝和之繼承人)等共有人分得之土地,
均再割裂細分為數筆土地,並使其他部分共有人分得之土
地地形歪斜、無法正常使用,徒然減損系爭土地之經濟效
用;而依附圖二方案之分割方法,分割後僅有三筆土地與
南面之文昌路2段376巷道路相臨而得對外通行,其他九筆
(即附圖二之1部分)或十筆土地(即附圖二之2部分)則
均成為袋地,益見附圖一方案及附圖二方案之分割方法,
均不可行。此外,依本件兩造所陳之分割方法,可知倘將
系爭土地全部分配其中一位共有人並為金錢補償之方割方
法,與兩造之意願不符外,對其餘未分得土地之共有人亦
失之公平,再佐以被告復無提出其他具體可行之原物分割
方法等情以觀,則系爭土地採原物分配之分割方法顯有困
難,實堪認定。
⒉其次,系爭土地倘採變價分割方法,衡諸將來以公開拍賣
競價之方式變價分割,除可澈底消滅共有狀態並避免原物
分配之上開缺點外,系爭土地變價分割後,買主未來得就
系爭土地全部為整體使用,經濟效用較高,且由買家競相
出價,願以較行情為高之價格公開競價競買得系爭土地以
為整體使用,若共有人有意買受系爭土地全部為整體利用
,亦可兼顧保障各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利並保持系爭土地
之價值,對共有人全體較為公平。從而,本院審酌系爭土
地之性質、各共有人間之公平、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及
未來之利用等情,認為就系爭土地應採變價分割之分割方
法,所得價金並按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應屬妥適、公平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第五項所示。
四、共有物分割事件訴訟,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
本可互換地位,是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訴請分割於法雖屬
有據,惟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上所不得不然,如由被告負
擔全部訴訟費用,於法顯失公平,本院認應由受分配價金之
兩造各按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之比例(即附表「應有部分」
欄所示)分擔或連帶負擔(即公同共有應有部分之被告部分
,應連帶負擔),方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
第六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表:
┌──┬─────┬────────────┬────┬──────────┐
││共有人│地址│應有部分│備註│
├──┼─────┤│││
│編號│被告││││
├──┼─────┼────────────┼────┼──────────┤
│1│柯蒼昇│住臺中市○○區○○路5段│72分之8│1.同編號31之被告│
│││277巷89弄7號││2.即共有人謝水成之財│
│││││產管理人│
├──┼─────┼────────────┼────┼──────────┤
│2│ 姚段 │住彰化縣○○鎮○○路223│公同共有│即共有人即被繼承人謝│
│││巷8號│72分之4│和之繼承人,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
│3│ 謝英要 │住彰化縣○○鎮○○路223│││
│││巷8號│││
├──┼─────┼────────────┤││
│4│謝英添│住彰化縣○○鎮○○路223│││
│││巷8號│││
├──┼─────┼────────────┤││
│5│ 謝宗男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273│││
│││巷1號3樓之1│││
├──┼─────┼────────────┤││
│6│ 謝榮德 │住新竹縣○○鎮○○○路│││
│││356巷8號│││
├──┼─────┼────────────┤││
│7│ 謝淑英 │住彰化縣○○鎮○○路223│││
│││巷8號│││
├──┼─────┼────────────┤││
│8│ 謝聯市 │住彰化縣○○鎮○○路223│││
│││巷8號│││
├──┼─────┼────────────┤││
│9│ 謝美足 │住新竹市○區○○街○○○巷│││
│││36弄38號│││
├──┼─────┼────────────┤││
│10│ 謝美華 │住彰化縣○○鎮○○路223│││
│││巷8號│││
├──┼─────┼────────────┤││
│11│ 吳水山 │住彰化縣○○鄉○○路307│││
│││號│││
├──┼─────┼────────────┤││
│12│ 吳隆傑 │住彰化縣○○鎮○○路○段│││
│││703號│││
├──┼─────┼────────────┤││
│13│ 吳俊林 │住新北市○○區○○路○○號│││
│││2樓│││
├──┼─────┼────────────┤││
│14│ 吳芷嫻 │住臺南市○○區○○○街│││
│││103巷14號│││
├──┼─────┼────────────┤││
│15│ 吳竹 │住彰化縣○○鎮○○路356│││
│││號│││
├──┼─────┼────────────┤││
│16│ 吳寶珠 │住彰化縣○○鎮○○路○段│││
│││703號│││
├──┼─────┼────────────┤││
│17│ 吳寶秀 │住彰化縣○○鎮○○路○○巷│││
│││7號│││
├──┼─────┼────────────┼────┼──────────┤
│18│謝春發│住高雄市○○區○○街150│公同共有│即共有人即被繼承人謝│
│││巷18號│72分之8│金得之繼承人,尚未辦│
├──┼─────┼────────────┤│理繼承登記。│
│19│謝枝成│住臺中市○○區○○路2段│││
│││474號│││
├──┼─────┼────────────┤││
│20│ 謝棋麟 │住臺中市○○區○○路2段│││
│││472號│││
├──┼─────┼────────────┤││
│21│ 謝棋鐘 │住臺中市○○區○○路2段│││
│││474號│││
├──┼─────┼────────────┤││
│22│黃 謝嬌霞 │住臺中市○○區○○路2段│││
│││734巷31弄132號│││
├──┼─────┼────────────┤││
│23│ 林謝阿藝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
│││301巷5號│││
├──┼─────┼────────────┤││
│24│ 詹謝耶 │住新北市○○區○○街158│││
│││巷11號│││
├──┼─────┼────────────┤││
│25│ 楊謝碧玉 │住臺中市○○區○○路3段│││
│││635號│││
├──┼─────┼────────────┤││
│26│謝 蔡淑媛 │住臺北市○○區○○○路5│││
│││段59巷29弄5號5樓│││
├──┼─────┼────────────┤││
│27│ 謝國璋 │住臺北市○○區○○街131│││
│││巷3之1號3樓│││
├──┼─────┼────────────┤││
│28│ 謝英璋 │住臺北市○○區○○街○○巷│││
│││5號6樓│││
├──┼─────┼────────────┤││
│29│ 謝景璋 │住臺北市○○區○○○路5│││
│││段59巷29弄5號5樓│││
├──┼─────┼────────────┤││
│30│ 謝碧珠 │住臺北市○○區○○路102│││
│││號2樓│││
├──┼─────┼────────────┼────┼──────────┤
│31│柯蒼昇│住臺中市○○區○○路5段│72分之8│1.同編號1之被告│
│││277巷89弄7號││2.共有人謝心婦之財產│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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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何謝麗珍 │住彰化縣○○鎮○○路○段│公同共有│即共有人即被繼承人謝│
│││658巷83弄15號│72分之8│亭之繼承人,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
│33│ 謝淑珍 │籍設臺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
│││所(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34│謝天出│住臺中市○○區○○路○○巷│││
│││31號5樓│││
├──┼─────┼────────────┤││
│35│張謝卻│住臺中市○○區○○路水裡│││
│││港巷5號│││
├──┼─────┼────────────┤││
│36│ 陳謝彩園 │住臺中市○區○○○街1段│││
│││215號│││
├──┼─────┼────────────┤││
│37│ 謝尾 │住臺中市○里區○○路161│││
│││巷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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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李玉 │住臺中市○○區○○路3段│公同共有│即共有人即被繼承人謝│
│││335巷94號│72分之8│安之繼承人,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
│39│ 陳永慶 │住臺中市○○區○○○街93│││
│││巷8號│││
├──┼─────┼────────────┤││
│40│ 陳永吉 │住臺中市○○區○○路3段│││
│││335巷94號│││
├──┼─────┼────────────┤││
│41│ 陳淑絹 │住臺北市○○區○○路130│││
│││號4樓│││
├──┼─────┼────────────┤││
│42│ 陳燕虹 │住臺北市○○區○○路130│││
│││號4樓│││
├──┼─────┼────────────┤││
│43│ 陳玉蘭 │住臺中市○○區○○街572│││
│││巷32弄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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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陳傳松 │住臺北市○○區○○路○○巷│││
│││51弄4號3樓│││
├──┼─────┼────────────┤││
│45│ 陳威丞 │住新北市○○區○○路92之│││
│││10號2樓│││
├──┼─────┼────────────┤││
│46│ 陳威年 │住新北市○○區○○路92之│││
│││10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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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陳泳如 │住臺北市○○區○○路○○巷│││
│││15號│││
├──┼─────┼────────────┤││
│48│ 陳德甫 │住新北市○里區○○路○段│││
│││400號10樓│││
├──┼─────┼────────────┤││
│49│ 陳進順 │住臺北市○○區○○路○○巷│││
│││21號9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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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陳麗雲 │住臺北市○○區○○路○○巷│││
│││51弄4號3樓│││
├──┼─────┼────────────┤││
│51│ 陳淑玉 │住新北市○○區○○街118│││
│││巷60號3樓│││
├──┼─────┼────────────┤││
│52│ 陳淑美 │住臺北市○○區○○路○○巷│││
│││51弄4號3樓│││
├──┼─────┼────────────┤││
│53│林嘉莉│住新北市○里區○○路○段│││
│││308巷5號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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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林榮二│住臺中市○○區○○街988│││
│││巷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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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林錫津│住臺中市○○區○○街590│││
│││號│││
├──┼─────┼────────────┤││
│56│林宏洋│住臺中市○○區○○街699│││
│││號│││
├──┼─────┼────────────┤││
│57│林松山│住臺中市○○區○○路300│││
│││巷1弄7號│││
├──┼─────┼────────────┤││
│58│黃建憲│住新北市○○區○○路1段│││
│││106巷13弄26號3樓│││
├──┼─────┼────────────┤││
│59│黃建龍│住新竹市○○區○○街107│││
│││巷13號│││
├──┼─────┼────────────┤││
│60│黃建銘│住新北市○○區○○路1段│││
│││106巷13弄26號3樓│││
├──┼─────┼────────────┤││
│61│ 楊淵 │住南投縣○里鎮○○路○段│││
│││523巷27號│││
├──┼─────┼────────────┤││
│62│ 楊坤培 │住南投縣○里鎮○○路○段│││
│││523巷27號│││
├──┼─────┼────────────┤││
│63│ 楊千萱 │住臺南市○○區○○街○○號│││
││││││
├──┼─────┼────────────┤││
│64│ 楊茗華 │住臺中市○○區○○路3段│││
│││21巷49號4樓│││
├──┼─────┼────────────┤││
│65│ 楊坤劼 │住臺中市○區○○街○○號│││
││││││
├──┼─────┼────────────┤││
│66│ 楊金珠 │住臺中市○區○村路○段164│││
│││巷3號│││
├──┼─────┼────────────┤││
│67│林陳玉葉│住臺中市○○區○○路1段│││
││訴訟代理人│56號│││
││: 林美娜 │住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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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謝榮華│住臺北市○○區○○路4段│54分之1│謝榮華已就共有人即被│
│││345巷4弄33號5樓││繼承人謝朝慶之應有部│
│││││分54分之1辦理分割繼│
│││││承登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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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劉峰旗│住臺中市○○區○○路2段│36分之1││
│││376巷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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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臺中市大肚│設臺中市○○區○○街○○號│72分之16││
││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 趙國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 陳錫嘉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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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謝榮富│住臺中市○區○村路○段106│108分之1││
│││巷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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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謝榮賢│住臺中市○○區○○路2段│108分之1││
│││420巷41弄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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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謝耀村│住臺中市○○區○○路6段│公同共有││
│││291巷5弄7號│18分之1││
├──┼─────┼────────────┤││
│74│謝耀武│住臺中市○區○○街○○○號│││
│││7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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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謝耀春│住臺中市○○區○○路6段│││
││訴訟代理人│291巷5弄21號│││
││: 連紹助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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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謝美玉│住臺中市○區○○街○○○巷│││
│││42號│││
├──┼─────┼────────────┤││
│77│謝朝籐│住臺中市○○區○○○街│││
│││139號│││
├──┼─────┼────────────┤││
│78│盧金生│住臺中市○○區○○○街│││
│││315巷10弄10號│││
├──┼─────┼────────────┤││
│79│王盧阿玉│住彰化縣○○市○○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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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賴玉誠 │籍設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81│嚴 賴玉燕 │住臺中市○里區○○路239│││
│││巷29號│││
├──┼─────┼────────────┤││
│82│江 賴玉葉 │住臺中市○區○○街○○○巷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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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江 賴玉梅 │住臺中市○區○○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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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陳謝香 │住臺中市○○區○○街10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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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謝志成│住臺中市○○區○○○街36│108分之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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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廖麗玉│住臺中市○○區○○路2段│1800分之││
│││376巷39弄9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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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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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謝文能│住臺中市○○區○○路2段│1800分之││
│││376巷18號│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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