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上字第187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希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劉希哲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希哲因罹患雙相情緒障礙症,近期症狀惡化,有自殺意念及企圖,不宜出庭應訊,宜適度休養,應持續密集治療等情,有 劉昭賢 精神科診所108年4月20日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嗣本院向該診所函詢被告身體狀況,據該診所回函稱:前開診斷書確係本診所開立,被告目前因重度精神疾病,不宜出庭應訊,已如診斷證明書所載,本診所有固定約每2周安排被告持續就醫,目前無法預測病情會明顯改善之確切時間,若得便約3個月後可再評估等語,此亦有該院
108年5月5日回函在卷可佐,足見被告身體狀況不適,實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是依前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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