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2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王賢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王賢宏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
三人蓮成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1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王賢宏與第三人蓮成實業有限公司、王
維蓮於民國106年1月13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民國106年3月18日,票面金額4,126,000元之本票1紙,經聲請人屆期提示,尚有3,93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1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外埔區│新城││1001│70.02│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685│臺中市外埔區新│002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2.75││全部││││城段1001地號│造、住商用│二層63.00│││││├───────┤│騎樓15.75││││││臺中市外埔區甲││合計121.50││││││后路5段130巷30││││││││弄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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