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4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