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022號
原   告  盧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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