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88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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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88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被   告  周重佑周裕淵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88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上午09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洪翊學
  通 譯 游忠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零伍拾元,及其中伍萬
肆仟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洪翊學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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