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被 告 郭金滿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81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9月13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黃郁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捌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柒萬捌仟伍佰捌
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郁淇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