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代言紅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北簡字第407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
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或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
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兩造陳述內容而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惟依其聲請之意旨,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利益之具體事由,其聲請與前開規定要件不符,是其
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