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調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憲勇 、陳XX間撤銷分割繼承登記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0月27日將其對相對人陳憲勇之債權
讓予聲請人。而查相對人陳憲勇之被繼承人遺留有坐落高雄
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10979建號建物
,且相對人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惟其將上開不
動產無償登記予相對人陳XX名下,其等行為已侵害聲請人
之上開債權,乃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請求應將上開不動
產於民國103年9月16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與分
割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並應塗銷104年1
月13日分割繼承登記,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憲勇、陳XX公
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取得對相對人陳憲勇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就該債權已有本院95年
度票字第3101號民事確定裁定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
保障,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