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95年度玉小字第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2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通 譯 彭美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其中本金
玖萬玖仟陸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
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