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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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新普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乙○○丙○○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以給付借款事由聲請對債務人新普耕企業有限公司、甲○○、乙○○、丙○○核發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7902號),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但原告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7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