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九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莊寶貴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玖拾萬零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玖佰零陸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拾柒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肆拾參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伍佰陸拾參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陸拾參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拾陸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鄭純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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