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7年度東原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送達代收人 鄭崇君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臺東縣○○市○○段○○○○○號土地、②435建號建物,
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
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
二、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101年東地所字第00000
0號,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
申請」資料影本。
三、上開第二點所示繼承事件中,被繼承人 高優美 之①所有繼承
人之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③遺產清冊,及遺產清冊所
載全部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第一類權利異動索引。④遺
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四、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