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范明賢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2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7月4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10月4日延長羈押2個月。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經本院訊問後,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沈培錚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