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44號聲請人向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提出交付他造之費用計算書繕本或影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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