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家上易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上易字第47號上訴人丙○○兼上一人特別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乙○○○間因給付扶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2萬2623元(丙○○部分為40萬7541元;甲○○部分為81萬5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76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