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上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66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蔡文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叄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茲因3個月羈押期間屆至,本院經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7年3月28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德盛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楊明靜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