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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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抗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抗字第41號再審原告甲○○
乙○○上列再審原告因與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0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開判決前雖經再審原告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命其補正,再審原告逾期未補正,乃由該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並告確定。是再審原告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見本院民國96年10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依首開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薛中興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周淑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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