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5號上訴人乙○○
號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5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