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6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本件被告 古金 生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六二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盧亨龍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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