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22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1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22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蕭忠仁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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