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甲○○
2樓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怡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364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本於所有權人身分,以一訴主張返還土地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3,138,000元(計算式:784,500+2,353,500=3,13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86元,扣除原告於第一審起訴時已繳裁判費24,364元外,尚應補繳7,7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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