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285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告 蘇麗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壹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柒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延滯當月期付之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柒拾玖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情形,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其前手奇異融資股份有限公司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擔任連帶保證人,惟主債務人及被告違約,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的金額及利息,原告合法取得對被告之債權等情形,已提出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案件基本資料等為證據,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至於原告主張之違約金,本院認應參考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的立法意旨,酌減為按年息1%計算,並就原告之請求,依附條件買賣契約,准許如主文第1項,且駁回超過准許之部分。另原告雖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規定請求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超過新台幣50萬元且非適用簡易程序,故無法依職權為假執行宣告,應一併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