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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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邦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邦頎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蔣邦頎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3月8日以105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判決就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共13罪)及犯業務侵占罪部分(共9罪)均判處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2年確定,併宣告緩刑5年,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074號駁回上訴,檢察官就受刑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均提起上訴(犯業務侵占罪部分不得上訴確定在案),嗣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臺上字第1208號判決撤銷被告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更一字第31號判決撤銷原第一審關於受刑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暨定應執行刑並宣告緩刑部分,就受刑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共13罪)定應執行刑2年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事實,堪以認定,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佳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