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990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吳紫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
月4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2日送
達原告之所在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
院答詢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足據,其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葉育宏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