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楊曜陽 被告 劉秋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16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臻嫺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