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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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葵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槍砲等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茲審酌受刑人前開2罪規範目的、法定刑度、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並經受刑人表示意見後,就上開2罪所宣告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