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121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吳宏明 訴訟代理人 林錫恩 律師複代理人 張嘉琪 律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 黃進忠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桓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羽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