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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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 易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饒昆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饒昆益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檢察官原聲請的附表部分記載有誤,經本院通知後,業已更正如本裁定所附的附表)。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果附表編號1、2的拘役已經執行完畢,日後檢察官執行本裁定時將會依法扣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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