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201號
原 告 陳國益 即鴻騰企業社
被 告 鐘小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訴之聲明原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嗣變更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爰准變更前揭聲明,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27日上午10點,在台灣新
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經公開拍賣土地座落新北市○○
區○○段○○○○號,房屋座落新北市○○區○○街○○巷○弄
○○○○號5樓,被告以確認委託書內容無誤,確定要參與投
標而與本公司簽訂協辦標購法拍屋契約書,不料投標當天
藉故反悔未到場參與投標,協辦標購法拍屋契約書編號00
5766詳如附表,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法拍屋拍定價公告,依
合約書第七條第二項,乙方委任後不得藉故反悔撤銷委託
,若任意撤銷委託,則應支付甲方違約金6萬元,因被告
拒不給付,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有說她先生無論如何都要買系爭
房屋,被告故意撤銷委託,請求被告給付6萬元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於108年10月14日委託原告員工 洪信傑 先生『協辦標
購法拍屋』之答約書的第三條:投標金額:被告願以總價
4百8拾7萬0元標〈建築門牌新北市○○區○○街○○巷○○○
號5樓〉之法拍屋。但陳先生所呈之證物一第三條已遭修
改為6百0拾8萬0元,並無徵詢被告同意,而且也沒有被告
的簽名或蓋章,是遭單方更改的無效契約,甚至可說是偽
造文書。
(二)原告員工洪信傑先生一直要求被告參與二拍,被告因資金
不足一直婉拒,堅持要三拍總價4百8拾7萬0元才要進場,
洪先生也同意,有手機賴對話為證。所以第二拍被告和原
告員工洪信傑先生都沒有到場法拍,如何違約?
(三)被告並沒有藉故反悔撤銷委託,乃照〈被告所提出之證物
一,原始簽約書〉有實質參與該建築之第三拍,只是並未
得標,並無違反與原告之原契約各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
。依原告所提兩造不爭執簽訂之協辦標購法拍屋(下稱系
爭契約)第七條第二項係約定:乙方(即被告)委任後不
得藉故反悔撤銷委託,若任意撤銷委託,則應支付甲方(
即原告)違約金6萬元,若有違反上開之規定,致乙方或
其他關係人得標,則應支付甲方法院公告底價計2﹪服務
費各等語,此有原告所提系爭契約影本乙件在卷可稽(原
證一)。依原告所提原告承辦人 洪偉傑 與被告對話Line截
圖,尚無從遽認被告確有前揭反悔撤銷委託之情事。此外
,原告迄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確有前揭反悔撤銷委託之事實
,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主張,難認有據,委無足取。矧
委任契約不論有無報酬,或有無正當理由,均得隨時終止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230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亦得
隨時終止系爭契約,附此敘明。
(二)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訴請被告給付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