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79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79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陳育錞 (原名: 陳琬琦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參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69萬元並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借
款期間自93年3月31日起至98年3月31日止,共60期,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固定年利率9.99%計算,倘
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償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詎被告未依約繳款
,經與原告進行債務協商約定自95年11月起,分80期、按週
年利率6.88%計收利息、每月10日繳款,以55,206元按債權
比例向全體債權人清償債務至全數清償為止,若未履行,則
回復原契約條件,嗣被告於債務協商第一期應繳款日95年11
月10日即未繳款,尚欠本金41萬3,793元迄未清償,其債務
已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回復依系爭契約條件履行,爰依系爭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催收管理
系統查詢、客戶基本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轉催呆查詢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7至17頁),是依據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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