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8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陳美卿 相對人 吳志清吳宗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志清即吳宗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2年2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2年2月14日至122年2月13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華銀行)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吳志清即吳宗諺前後於92年2月21日、同年6月3日向世華銀行借款1,000,000元、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分別為107年2月21日、102年6月3日,並均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又前筆借款以 謝湘稜 為連帶保證人擔保清償。詎前揭債務分別自101年4月21日、同年5月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88,56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另世華銀行於92年6月26日與國泰商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人房屋貸款契約、財政部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1年7月1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8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社頭鄉│山腳││607│建│00│00│76.77│全部│重測前:石頭│││││││││││││公段52-6地號│└──┴───┴────┴────┴────┴────────┴─┴──┴──┴──────┴─────────┴──────┘┌─────────────────────────────────────────────────────────────┐│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8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17│彰化縣社頭鄉石│彰化縣社頭鄉山│3層鋼筋混凝土│1層,45.10;2層,45.10││全部│││││坑一巷8之10號│腳段607地號│造住家用樓房│;3層,36.08;合計1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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