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10.02│96.10.02│97.01.15│├──────┼───────────┼───────────┼───────────┤│偵查(自訴)│臺灣彰化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6年毒偵字第5110號│96年毒偵字第5110號│97年毒偵字第545號│├─┬────┼───────────┼───────────┼───────────┤│最│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第2414號│96年度訴字第2414號│97年度訴字第915號││實├────┼───────────┼───────────┼───────────┤│審│判決日期│97.03.13│97.03.13│97.04.03│├─┼────┼───────────┼───────────┼───────────┤│確│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2414號│96年度訴字第2414號│97年度訴字第915號││決├────┼───────────┼───────────┼───────────┤││確定日期│97.04.07│97.04.07│97.04.21│├─┴────┼───────────┼───────────┼───────────┤│備註│1-8定應執行刑│1-8定應執行刑│1-8定應執行刑│└──────┴───────────┴───────────┴───────────┘┌──────┬───────────┬───────────┬───────────┐│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01.15│97.01.27│97.01.27│├──────┼───────────┼───────────┼───────────┤│偵查(自訴)│臺灣彰化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7年毒偵字第545號│97年毒偵字第545號│97年毒偵字第545號│├─┬────┼───────────┼───────────┼───────────┤│最│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第915號│97年度訴字第915號│97年度訴字第915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03│97.04.03│97.04.03│├─┼────┼───────────┼───────────┼───────────┤│確│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915號│97年度訴字第915號│97年度訴字第915號││決├────┼───────────┼───────────┼───────────┤││確定日期│97.04.21│97.04.21│97.04.21│├─┴────┼───────────┼───────────┼───────────┤│備註│1-8定應執行刑│1-8定應執行刑│1-8定應執行刑│└──────┴───────────┴───────────┴───────────┘┌──────┬───────────┬───────────┬───────────┐│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01.08│96.07.05││├──────┼───────────┼───────────┼───────────┤│偵查(自訴)│臺灣雲林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7年偵字第4727號│97年偵字第3308號││├─┬────┼───────────┼───────────┼───────────┤│最│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虎簡第323號│97年度上易字第1906號│││實├────┼───────────┼───────────┼───────────┤│審│判決日期│97.09.23│97.12.04││├─┼────┼───────────┼───────────┼───────────┤│確│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虎簡字第323號│97年度上易字第1906號│││決├────┼───────────┼───────────┼───────────┤││確定日期│97.12.05│97.12.04││├─┴────┼───────────┼───────────┼───────────┤│備註│1-8定應執行刑│1-8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