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家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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