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甲○○通訊地址:台北郵政第八七之八三一號信箱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氏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零肆拾壹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陸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玖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B法官黃小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