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 陳佩佩 相對人 洪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世明前於民國98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6萬3000元,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6萬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債務,並約定清償日期為民國101年1月23日,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不獲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未記載發票年月日之本票影本22紙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8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 嘉慶 ││408││00│02│35.22│4/16│重測前: 嘉犁 │││││││││││││ 段嘉犁 小段52│││││││││││││地號│├──┼───┼────┼────┼────┼────────┼─┼──┼──┼──────┼─────────┼──────┤│002│彰化縣│和美鎮│嘉慶││407││00│02│14.74│4/16│重測前:嘉犁│││││││││││││段嘉犁小段52│││││││││││││-1地號│├──┼───┼────┼────┼────┼────────┼─┼──┼──┼──────┼─────────┼──────┤│003│彰化縣│和美鎮│嘉慶││404││00│00│52.20│4/16│重測前:嘉犁│││││││││││││段嘉犁小段52│││││││││││││-2地號│├──┼───┼────┼────┼────┼────────┼─┼──┼──┼──────┼─────────┼──────┤│004│彰化縣│和美鎮│嘉慶││409-5││00│03│12.65│1/22││├──┼───┼────┼────┼────┼────────┼─┼──┼──┼──────┼─────────┼──────┤│005│彰化縣│和美鎮│嘉慶││409-1││00│00│00.7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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