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73號原告大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瑞偉 訴訟代理人 翁自清 被告 林植棋 (兼 林文城 之承受訴訟人)
林培坤 (兼林文城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賢 (兼林文城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昌 (兼林文城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林植棋、林培坤、林俊賢、林文昌為被告林文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被告林植棋、林培坤、林俊賢、林文昌(下稱被告林植棋等
4人)之被繼承人即被告林文城於本院判決前死亡,應由其繼承人即被告林植棋等4人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