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 陳俐諺 即 陳慧萍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被告 邱德惠 即邱德惠牙醫.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9年度易字第296號被告邱德惠所涉詐欺等罪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邱德惠所涉詐欺等罪,經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