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1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本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雖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曾以信函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曾向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因主動要求撤件致協商不成立,有視為未請求前置協商通知函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更生,顯未遵循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所負債務與全體債權金融機構先行債務協商之機制,依上開說明,其聲請不合程式,爰定期命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依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機制規定檢附資料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並補提如附表所示證明文件及其他關係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檢附下列資料:⑴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⑶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⑷債權人清冊(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⑸近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冊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⑹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申請協商之證明文件(須提出全部申請資料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收受之證明)。
⒉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本項證明文件如於14日內無法提出請先補正附表其餘證明文件)。
⒊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
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⒋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⒌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⒍每月扶養 楊耀輝 支出金額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⒎請提出受扶養人楊耀輝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⒏應分擔扶養義務人 楊益治 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⒐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瓦斯費、膳食費、交通費、清償台新銀行協議款證明資料影本。
⒑請釋明聲請人提出之綜合所得稅資料中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營利」所得原因為何。如係持有有價證券,請提出持有之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影本。
⒒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影本。
⒓聲請人目前實際住居所何在?目前新竹之住居所係何人提供?
居住已有多久時間?是否須負擔費用?聲請人主觀上意願係以何地為主要生活中心地?請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⒔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⒕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老人年金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