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83號原告乙○○
25號訴訟代理人丙○○
樓原告甲○○
丙○○
樓被告丁○○現在桃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9日上午10點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