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8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83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8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592號、第28027號、第28218號、第28494號、第29593號、第29972號、第30600號、第33349號、第33930號、第34898號、第36400號、第38416號、第39487號、第39488號、第3949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09號、第9188號)暨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09號、第8806號、第918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林淑芬 犯詐欺取財罪,共貳拾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捌萬陸仟零玖拾壹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之附表均更正為本案之附表;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林淑芬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一、二、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淑芬所為,均係分別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如附表編號17、20、21所示,接續詐騙告訴人 張美玲 、 吳靜玟 及 康齡云 , 使渠 等匯出款項,係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出於同一犯罪計畫,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為數個詐欺行為舉動,侵害同一性質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就上開詐騙告訴人等之財物,應論以接續犯一罪。被告就本案所為25次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以詐欺之方式,騙取本案告訴人 呂怡靜 、 黃靜瑜 、 蕭愛齡 、 陳亭蓉 、 宋驊 均、 黃怡芳 、 廖紫玲 、 呂欣宜 、張美玲、 湯嘉豪 、吳靜玟、康齡云、 徐儀靜 、 温夢婷 、 温孟華 、 蘇裕庠 、 陳姿伃 、 沈惠如 、 林淑惠 、 高小雯 、 余玲蕙 、 侯勁宏 、 田子婷 、 葉玟嫺 、張 証翔 等共25人之金錢,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非可取,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陳姿伃、沈惠如、蕭愛齡、林淑惠、高小雯、余玲蕙、侯勁宏、田子婷、葉玟嫺、 張証翔 均達成調解,複衡諸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與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就此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份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詐欺告訴人呂怡靜、黃靜瑜、陳亭蓉、 宋驊均 、黃怡芳、廖紫玲、呂欣宜、張美玲、湯嘉豪、吳靜玟、康齡云、徐儀靜、温夢婷、温孟華、蘇裕庠之犯罪所得共為新臺幣(下同)6,886,091元,復未合法發還告訴人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二)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詐欺告訴人之犯罪所得原應沒收,然被告既已與告訴人陳姿伃、沈惠如、蕭愛齡、林淑惠、高小雯、余玲蕙、侯勁宏、田子婷、葉玟嫺、張証翔均達成調解,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附卷可查(見本院審易字第48號卷第205至211頁、第221至222頁、第237至239頁、第247至254頁,本院審易字卷第75頁),基於上開沒收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使犯罪利得償還被害人優先於國家沒收,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而不是由國家終局享有,俾符合利得沒收追求回復正常財產秩序之目的,而本案情形,訴訟上之和解已滿足告訴人因犯罪所生對被告之求償權,且達到利得沒收所追求回復合法財產秩序功能,實現利得沒收之目的,如逕予剝奪犯罪所得並宣告沒收、追徵該部分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害人雙重受償(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檢察官應將沒收物及追徵財產發還或給付權利人),無疑使被告居於重複受追索之不利地位,更可能因國家之沒收或追徵致被告陷於無資力,使被害人之民事請求難以實現,是為免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及方式貸款銀行貸款金額(新臺幣)交付時間及方式交付金額(新臺幣)交付地點剩餘金額(新臺幣)1呂怡靜被告林淑芬於106年8月22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呂怡靜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台新銀行40萬元104年12月21日將台新銀行提款卡交付林淑芬自行提領395,000元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364,035元 安泰 銀行68萬元106年8月22日以現金方式交付364,095元桃園市○○區○○○街00號2陳姿伃被告林淑芬於106年3月24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陳姿伃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50萬元106年3月24日以現金方式交付45萬元桃園市○○區○○○路○段00號370,124元凱基銀行30萬元106年6月21日以現金方式交付146,970元桃園市○○區○○○街000號3沈惠如被告林淑芬於106年3月間,向告訴人沈惠如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國泰世華30萬元106年3月27日以現金方式交付264,000元桃園市○○區○○○路00號60,316元4黃靜瑜被告林淑芬於106年5月26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黃靜瑜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30萬元106年5月26日以現金方式交付265,000元桃園市○○區○○路000號157,390元5蕭愛齡被告林淑芬於107年7月間某時許,向告訴人蕭愛齡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65萬元107年8月間將 玉山 銀行提款卡交給 黃玉雯 ,再由黃玉雯轉交林淑芬自行提領585,000元桃園市○○區○○路○段00號附近443,539元6林淑惠被告林淑芬於108年3月間,向告訴人林淑惠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55萬元108年4月22日以匯款方式交付489,900元匯入林淑芬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21,414元7高小雯被告林淑芬於108年4月間,向告訴人高小雯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40萬元108年4月22日以匯款方式交付354,900元匯入林淑芬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09,579元8余玲蕙被告林淑芬於108年4月間,向告訴人余玲蕙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20萬元108年4月29日以匯款方式交付174,970元匯入林淑芬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1,928元9陳亭蓉被告林淑芬於108年9月間,向告訴人陳亭蓉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65萬元108年10月16日將聯邦銀行提款卡交付林淑芬提領63萬元534,681元10宋驊均被告林淑芬於108年10月間,向告訴人宋驊均佯稱朋友 林詩棉 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50萬元108年11月11日以現金方式交付435,000元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419,176元11黃怡芳被告林淑芬於108年11月間,向告訴人黃怡芳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30萬元108年11月間以現金方式交付261,000元桃園市○○區○○路00號250,000元12廖紫玲被告林淑芬於108年11月間,向告訴人廖紫玲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30萬元108年12月12日以現金方式交付26萬元桃園市○○區○○路000號230,000元13呂欣宜被告林淑芬於109年2月8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呂欣宜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80萬元109年2月26日以現金方式交付72萬元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樓2樓及264號1樓2樓691,309元14侯勁宏被告林淑芬於109年4月25日,向告訴人侯勁宏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凱基銀行25萬元109年5月7日以現金方式交付22萬元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之6188,350元15田子婷被告林淑芬於109年5月間向告訴人田子婷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60萬元109年5月19日轉帳給黃玉雯,由黃玉雯領出後於109年5月20日以現金方式交付54萬元匯入黃玉雯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 黃郁雯 提出,於桃園市○鎮區○○路00號交付540,000元16葉玟嫺被告林淑芬於109年5月間,向告訴人葉玟嫺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30萬元109年6月間由黃怡芳以現金轉交261,000元桃園市○○區○○路00號260,000元17張美玲被告林淑芬於109年6月12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張美玲佯稱急需用錢,請告訴人以其名義貸款,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30萬元①109年6月12日②109年6月15日③109年6月16日均以匯款方式交付①10萬元②10萬元③94,970元匯入 徐子培 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44,420元18湯嘉豪被告林淑芬於109年9月間,向告訴人湯嘉豪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60萬元109年9月10日以現金方式交付530,970元桃園市○鎮區○○路00號557,697元19張証翔被告林淑芬於109年4月29日,向告訴人張証翔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30萬元109年10月30日以現金方式交付261,000元桃園市○○區○○路000號290,053元20吳靜玟被告林淑芬於110年11月間某時許,向告訴人吳靜玟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70萬元①109年11月9日②109年11月9日③109年11月10日④109年11月10日⑤109年11月10日⑥109年11月11日⑦109年11月11日⑧109年11月12日⑨109年11月12日均以匯款方式交付①50,000元②50,000元③50,000元④50,000元⑤100,000元⑥100,000元⑦100,000元⑧100,000元⑨40,970元匯入徐子培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76,572元21康齡云被告林淑芬於109年12月1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康齡云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35萬元①109年12月1日②109年12月16日③109年12月17日均以匯款方式交付①300,970元②30,000元③10,000元匯入徐子培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14,527元22徐儀靜被告林淑芬於109年121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康齡云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55萬元109年12月8日以匯款方式交付514,970元匯入徐子培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71,420元23温夢婷被告林淑芬於110年2月17日,向告訴人温夢婷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100萬元110年1月19日以現金方式交付90萬元桃園市○○區○○路000號838,648元24 温夢華 被告林淑芬於110年2月8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温夢華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70萬元110年2月8日以現金方式交付70萬元桃園市○○區○○○路○段000號669,263元25蘇裕庠被告林淑芬於110年2月17日,向告訴人蘇裕庠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60萬元110年3月2日由温夢婷以現金方式轉交595,000元桃園市○○區○○路000號566,953元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6592號110年度偵字第28027號110年度偵字第28218號
110年度偵字第28494號110年度偵字第29593號
110年度偵字第29972號110年度偵字第30600號110年度偵字第33349號
110年度偵字第33930號110年度偵字第34898號
110年度偵字第36400號110年度偵字第38416號110年度偵字第39487號110年度偵字第39488號
110年度偵字第39490號
被告林淑芬女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淑芬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宋驊均、沈惠如、廖紫玲、黃怡芳、張証翔、葉玟嫺、 陳姿妤 、余玲蕙、林淑惠、高小雯、蘇裕庠、侯勁宏、呂怡靜、温夢華、温夢婷、黃靜瑜、田子婷、張美玲、陳亭蓉、湯嘉豪、呂欣宜(下稱宋驊均等人)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致附表所示之宋驊均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款項,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交付予林淑芬,林淑芬得款後均供己花用。
二、案經宋驊均、沈惠如、廖紫玲、黃怡芳、張証翔、葉玟嫺、陳姿妤、余玲蕙、林淑惠、高小雯、蘇裕庠、侯勁宏、呂怡靜、温夢華、温夢婷、黃靜瑜分別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平鎮、 楊梅 、中壢分局報告偵辦;田子婷訴請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偵辦;張美玲、陳亭蓉、湯嘉豪、呂欣宜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淑芬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全部犯罪事實。2證人林詩棉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被告林淑芬於108年至110年間介紹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向其申請辦理貸款之事實。3證人即告訴人黃怡芳警詢及偵查之供述告訴人黃怡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詐騙而陷於錯誤,向安泰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之事實。4證人即告訴人呂欣宜、陳亭蓉、湯嘉豪、張美玲偵查之證述告訴人呂欣宜、陳亭蓉、湯嘉豪、張美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詐騙而陷於錯誤,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款項交付被告之事實。5證人即告訴人宋驊均、沈惠如、廖紫玲、張証翔、葉玟嫺、陳姿妤、余玲蕙林淑惠、高小雯、蘇裕庠、侯勁宏、呂怡靜、温夢華、温夢婷、田子婷、黃靜瑜警詢之證述告訴人宋驊均、沈惠如、廖紫玲、張証翔、葉玟嫺、陳姿妤、余玲蕙林淑惠、高小雯、蘇裕庠、侯勁宏、呂怡靜、温夢華、温夢婷、田子婷、黃靜瑜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詐騙而陷於錯誤,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之款項交付被告之事實。6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9日
檢察官吳亞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婷韻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貸款銀行貸款金額(新臺幣)交付時間交付方式交付地點交付金額(新臺幣)證據備註1宋驊均108年10月間佯稱朋友林詩棉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50萬元108年11月11日上午11時許現金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43萬5000元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110偵29972號2沈惠如106年3月間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國泰世華銀行30萬元106年3月27日現金桃園市○○區○○○路00號26萬4,000元國泰世華銀行貸款契約書、對話紀錄110偵38416號3廖紫玲108年11月間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30萬元108年12月12日中午現金桃園市○○區○○路000號前26萬元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110偵28494號4黃怡芳108年11月間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30萬元108年11月間現金桃園市○○區○○路00號26萬1,000元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LINE對話紀錄110偵33349號5張証翔109年4月29日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30萬元109年10月30日下午8時44分許現金桃園市○○區○○路000號26萬1,000元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LINE對話紀錄110偵33349號6葉玟嫺109年5月間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30萬元109年6月現金桃園市○○區○○路00號26萬1,000元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LINE對話紀錄110偵33349號7陳姿妤106年3月24日前某時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㈠安泰銀行㈡凱基銀行㈠50萬元㈡30萬元106年3月24日現金國泰世華中壢分行桃園市○○區○○○街000號㈠50萬元㈡17萬元凱基銀行個人貸款申請書、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110偵36400號8余玲蕙108年4月間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20萬元108年4月29日上午9時20分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匯款000-00000000000017萬4,970元存摺影本、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110偵36400號9林淑惠108年3月間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55萬元108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無48萬9,900元無摺存款憑證、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110偵36400號10高小雯108年4月間妹妹在銀行工作安泰銀行40萬元108年4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無35萬4,900元無摺存款憑證、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110偵36400號11蘇裕庠110年2月17日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60萬元110年2月26日現金桃園市○○區○○路000號59萬4,970元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撥款代償扣款及匯款授權書、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0偵26592號12侯勁宏109年4月25日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凱基銀行25萬元109年5月7日晚間7時45分現金桃園市○○區○○路000號14樓之622萬元LINE對話紀錄、凱基銀行個人貸款申請書、存摺影本110偵28218號13呂怡靜106年8月22日前某時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㈠台新銀行㈡安泰銀行㈠40萬元㈡68萬元106年8月22日下午3時30分㈠將提款卡交給被告由被告提領㈡現金交付被告㈠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㈡桃園市○○區○○○街00號㈠39萬5,000元㈡27萬897元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台新銀行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110偵29593號14温夢華110年2月8日前某時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70萬元110年2月8日下午3時42分現金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9萬4,970萬元LINE對話紀錄、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10偵30600號15張美玲109年6月12日前某時佯稱急需用錢,請告訴人以其名義貸款,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30萬元109年6月12日、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16日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無29萬4,970元LINE對話紀錄、交易名明細、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110偵39487號16温夢婷110年2月17日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100萬元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42分現金桃園市○○區○○路000號90萬元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110偵28027號17田子婷109年5月間佯稱以告訴人名義貸款可以賺取10%獎金,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60萬元109年5月20日下午2時30分許匯款給黃玉雯由黃玉雯轉交被告中國信託中壢分行53萬970元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110偵34898號18黃靜瑜106年5月26日前某時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30萬元106年5月26日現金桃園市○○區○○路000號26萬5,000元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110偵33930號19陳亭蓉108年9月間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65萬元108年10月16日、17日由被告持告訴人提款卡提領不詳60萬元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110偵39488號20湯嘉豪109年9月間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60萬元109年9月10日下午9時56分現金桃園市○鎮區○○路00號6樓53萬970元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110偵39488號21呂欣宜109年2月8日前某時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80萬元109年2月26日下午3時許現金中國信託內壢分行72萬元LINE對話紀錄、安泰銀行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110偵39490號附件二: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109號111年度偵字第8806號
111年度偵字第9188號被告林淑芬女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與貴院刑事庭(佑股)審理之111年度審易字第48號案件係1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淑芬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康齡云、吳靜玟、徐儀靜、蕭愛齡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致附表所示之康齡云、吳靜玟、徐儀靜、蕭愛齡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款項,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交付予林淑芬,林淑芬得款後均供己花用。
二、案經康齡云、吳靜玟、徐儀靜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蕭愛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淑芬警詢之供述全部犯罪事實。2告訴人康齡云、吳靜玟、徐儀靜、蕭愛齡警詢之證述告訴人康齡云、吳靜玟、徐儀靜、蕭愛齡警詢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詐騙而陷於錯誤,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款項交付被告之事實。3證人即同案被告徐子培警詢及偵查之證述證人徐子培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交付予被告使用之事實。4證人黃玉雯警詢之證述告訴人蕭愛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被告詐騙而陷於錯誤,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之事實。5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且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592、28027、28218、2849
4、29593、29972、30600、33349、33930、34898、36400、38416、39487、39488、39490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佑股)以111年度審易字第48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被告所犯前述詐欺等罪嫌,與前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為符訴訟經濟,認本件有追加起訴一併審理之必要,爰予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檢察官吳亞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邱均安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貸款銀行貸款金額(新臺幣)交付時間交付方式交付地點交付金額(新臺幣)證據備註1康齡云109年12月1日前某時佯稱妹妹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安泰銀行35萬元㈠109年12月1日㈡109年12月16日㈢109年12月17日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由同案被告徐子培所申設,同案被告徐子培另為不起訴處分)無㈠30萬970元㈡3萬元㈢1萬元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吳靜玟)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11偵字第109號、111偵字第91882吳靜玟109年11月2日前某時同上同上70萬元㈠109年11月9日㈡109年11月10日㈢109年11月11日㈣109年11月12日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無㈠10萬元㈡20萬元㈢20萬元㈣14萬970元3徐儀靜109年12月8日前某時同上同上55萬元109年12月8日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無51萬4,970元4蕭愛齡107年7月間同上同上65萬元107年8月24日至107年9月4日由被告持告訴人蕭愛齡之提款卡提領現金無58萬5,000元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臨櫃提款監視器畫面、安泰銀行貸款申請資料、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1偵字第8806號附件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1年第偵字第109號
111年度偵字第9188號被告林淑芬女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111年度審易字第48號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林淑芬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蘇裕庠、温夢華、温夢婷、張美玲以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致附表所示之蘇裕庠、温夢華、温夢婷、張美玲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請貸款,並將貸得附表所示款項,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交付予林淑芬,林淑芬得款後均供己花用。案經蘇裕庠、温夢華、温夢婷、張美玲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證人即告訴人張美玲警詢筆錄、LINE及Message對話紀錄截圖、存摺之交易明細影本、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四、併案理由:查被告相同詐欺行為,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592、28027、28218、28494、29593、29972、30600、33349、33930、34898、36400、38416、39487、39488、39490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佑股)以111年度審易字第48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被告所涉詐欺取財罪嫌與前案之犯行,為同一行為,應為該案起訴之效力所及,自應併案審理。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檢察官吳亞芝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貸款銀行貸款金額(新臺幣)交付時間交付方式交付地點交付金額(新臺幣)1蘇裕庠110年2月17日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60萬元110年2月26日現金桃園市○○區○○路000號59萬4,970元2温夢華110年2月8日前某時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70萬元110年2月8日下午3時42分現金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69萬4,970萬元3張美玲109年6月12日前某時佯稱急需用錢,請告訴人以其名義貸款,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30萬元109年6月12日、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16日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帳號000-000000000000無29萬4,970元4温夢婷110年2月17日佯稱朋友在銀行工作需要業績,以告訴人名義申辦貸款告訴人可以賺取10%獎金,而後續由被告負責還款等語安泰銀行100萬元110年1月19日上午9時42分現金桃園市○○區○○路000號9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