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3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0八七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嘉甫律師
許文彬 律師 周欣穎 律師被告乙○○右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