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周進聰 即濟暘企業社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林秀麗┌──────────────────────────────────────────────────────────────┐│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濟暘企業社周進聰│第一銀行宜蘭分行│空白│104年8月20日│118,865元│GB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