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73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勇智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連勇智有下列竊盜、毀損犯行:
(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年5月3日晚間7時30分許,騎乘BNK-161號重機車,至臺北市○○區○○○路○段○○○巷口後,步行至臺北市○○區○○路○○巷○○弄○號
2樓,見該址旁之防火巷無人走動,遂自上址1樓攀爬至
2樓之 賴進成 住處後,從上址逃生門侵入2樓屋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賴進成所有之現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得手後復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二)於103年5月22日晚間7時許,騎乘上揭重機車至臺北市○○區○○○路○段○○○巷巷口停放後,步行至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2樓,見該址旁之防火巷無人走動,遂自上址1樓攀爬至2樓 歐陽永言 住處後陽臺(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基於毀損故意,持小型油壓剪破壞上址後陽臺鐵窗,致令該鐵窗遭剪斷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歐陽永言;因認被告所為,分別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之加重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普通毀損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揭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查,被告連勇智前因受頭部外傷腦出血,導致意識不清,無法言語且無行為能力,不能到庭,而經本院於103年11月28日裁定停止審判;茲查,被告已於104年5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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