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輔宣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37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代表人 陳永昭

代理人 廖佳芬

相對人甲OO

關係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李美珍

關係人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所載:「新北市政府」,應更正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該規定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有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明文定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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