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再字第2號

聲請人甲○○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新北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係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780號裁定聲請再審,依前開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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