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955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筑萱 住同上
債 務 人 張宏全 住○○市○○區○○街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司法院雖於民國113年6月17日發布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並於同年7月1日生效,然依該原則第2點所載,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時,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亦與司法院113年6月24日辦理人壽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效能提昇會議編號1提問說明「已具體指明第三人,仍依強執第7條第1項認定管轄」之結論相符。是債權人聲請執行保險契約債權,已具體指明第三人,即非屬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參諸上開法文說明及會議結論,自應適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且依債權人提出之債權憑證繼續執行紀錄表、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所示,債務人之保險契約查詢資料非本院依上開執行原則進行之調查,本院自無依上開原則及會議結論取得本件保險契約債權執行之管轄。綜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克明